单独立户(单独立户的好处和坏处) -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

文章来源:东营市 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02 05:08:38

本文目录一览:

  • 1、如何单独立户
  • 2、我想单独立户,不知道需要哪些手续?
  • 3、户口怎样单独立户
  • 4、户口单独立户所需条件

如何单独立户

【法律分析】

单独立户需要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,公安派出所受理后,对理由正当、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,同时制发新的《户口簿》。单独立户的条件:1、行为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;2、有自己独立的房产;3、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提出申请就可以了。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,应立为一户;一家分居数处,不在一起生活的,应分别立户。另外,家庭户以家庭为单位,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,户籍应当迁移到一处。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,且单独生活。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,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。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。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,以主管人为户主。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,以本人为户主。居住在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。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。

我想单独立户,不知道需要哪些手续?

一、分户必须符合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的分户条件:

1、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,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。

2、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、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,立为一户。

3、单身居住的,可以单立为一户。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,不予立户。

4、户内因发生婚姻、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,且房屋所有权、使用权已经分割的,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、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。

5、房屋所有权、使用权未分割的,不予分户。

二、单独立户需提交材料:

1、申请人书面报告。(收原件)

2 《户口簿》。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《户口簿》地址页和申请人的《常住户口登记卡》。(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)

3、个人《房产证》(《房产证》所登记的产权人为直系亲属的,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、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)。

4、或单位《房产证》(单位确实没有办理《房产证》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)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、安排居住的证明,或房管局发出的安排本人居住且非临时租住的《房屋使用证》。(证明收原件,《房产证》、《房屋使用证》及批文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)

5、新家庭成员的名单。(收原件)

6、属结婚的分户的,提供《结婚证》。《结婚证》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《婚姻关系证明》。(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)

7、属离婚的分户的,提供《离婚证》或权威有效证明。(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)

8、办理流程: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。

扩展资料:

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,且单独生活。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,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。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。

(1)一家同居一处,因工作、结婚,经济独立,无法在一起生活的。

(2)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,且确实在此居住的。

(3)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,且确实在此居住的。

(4)已办理了私房析产、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。

(5)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。

(6)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。

参考资料:分户_百度百科  

户口怎样单独立户

根据相关规定,办理单独立户,申请人必须具有私有房屋所有权证。申请人需持私有房屋所有权证、户口簿、身份证到当地政务中心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办理分立户手续。

关于分户、立户,公安部《关于户口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》有明确规定: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,应立为一户;一家分居数处,不在一起生活的,应分别立户。另外,家庭户以家庭为单位,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,户籍应当迁移到一处。

扩展资料:

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,且单独生活。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,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。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。

1、一家同居一处,因工作、结婚,经济独立,无法在一起生活的;

2、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,且确实在此居住的;

3、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,且确实在此居住的;

4、已办理了私房析产、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;

5、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;

6、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。
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分户

户口单独立户所需条件

户口单独立户所需条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有合法稳定住所的。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同居一处,经济独立,分别生活,可以分别立户。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。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,以主管人为户主。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,以本人为户主。居住在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。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

第十九条

公民因结婚、离婚、收养、认领、分户、并户、失踪、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,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。第三条

户口登记工作,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。

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,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;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,以乡、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。乡、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。

居住在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,由各单位指定专人,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;分散居住的户口,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。

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,由各单位指定专人,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。

农业、渔业、盐业、林业、牧畜业、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,由合作社指定专人,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。合作社以外的户口,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。

单独立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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